
江西宜春,一名正在上初三的女孩,在同年級男學生家中被害,網傳消息說,是男學生將她騙回家中,然后將其殺害,而且手段極其殘忍!
網傳視頻中,有一張女孩的照片和一張她學生證的照片,以及一份蓋有某縣公安局印章的《解剖尸體通知書》,該通知書上寫有學生證上女孩的名字,相互對應下,事情非常明顯,公安機關正要對被害女孩進行尸檢,以查明其遇害原因。
事發后,遇害女孩的一名親屬告訴記者,女孩是11月18日被發現的,事發地點在同年級男學生家中,并強調說,嫌疑人手段極其殘忍,警方正在對案件進行進一步調查。
那么,殘忍殺害女孩的男同學又該如何處罰呢?
首先,關于年齡的問題。初三的男生,年齡應該在16周歲左右。是否超過16周歲,決定了男生的刑罰。
根據《刑法》規定,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、強奸等犯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具體到本案,如果男生超過16周歲,無論犯什么罪,都要承擔刑事責任。如果未滿16周歲,犯有故意殺人罪、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、強奸罪的,也要承擔刑事責任。本案中,男生涉嫌故意殺人罪或強奸罪,應當追究刑事責任。
其次,男生涉嫌什么罪名?
一是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。男生和女生是同班同學,女生基于信任被男生騙到家中并被殘忍殺害。根據《刑法》232條,故意殺人的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二是可能涉嫌強奸罪。如果女生和男生有矛盾,一般是不會和男生回家的。所以,女生被男生殺害極有可能因為其他原因引發。
十五六歲的年紀,身體已經發育成熟。不排除男生把女生騙到家中,欲實施性侵,遭到女生拒絕和反抗。男生在實施性侵過程中惱羞成怒,或者為了滅口將女生殺害。
如果有強奸的行為,那么構成強奸罪。犯強奸罪,一般處3-10年有期徒刑。強奸致使被害人重傷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。其他嚴重后果的,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如果是在強奸過程中使用卡脖子等行為致使女孩死亡,則構成強奸罪,致人死亡是加重情節。如果在遭到反抗后或者事后將女孩殺害,則構成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,數罪并罰。
再次,男生會被判處死刑么?
雖然男生的犯罪手段極其殘忍,但根據刑法規定,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。需要注意的是,這里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,也包括死緩。所以,這名殘暴的男生最高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。
最后,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保護的是未成年人不受侵害,而不是違法犯罪行為的擋箭牌,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滿18周歲,只要違法犯罪,一律應當予以嚴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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